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背景說明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每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預報資料顯示,於直轄市、縣(市)所在空氣品質區,未來將有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趨勢者,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結束前發布預警通知,並自通知翌日起至預報資料顯示無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結束通知當日止,預警涵蓋空氣品質區之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致有散布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空氣污染行為說明
- 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
- 進行道路刨除鋪設作業或建築(房屋)拆除工程。但涉及公共安全者,不在此限。
- 公私場所以非密閉式進行瀝青混凝土之裝卸、輸送、拌合作業。但配合涉及公共安全之道路刨鋪者,不在此限。
- 港區內以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料。但採行替代防制措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營建工程進行露天噴漆、噴砂作業。
- 進行鍋爐清除作業。但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或配合政府機關實施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
- 石化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洗或開啟孔蓋之相關維修作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工商廠、場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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