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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污染管制

管制背景

國內本島目前有15座港口/碼頭,分別為8座商港、2座工業專用港、5座工業專用碼頭,每年港區內約排放1.5萬公噸NOx和0.8萬公噸SOx(分別約占TEDS 11.1面源排放51.4%和76.4%),其中皆以船舶為最大貢獻來源,船舶排放來源可分為主引擎、輔助引擎及輔助鍋爐,燃料皆以柴油為主,而柴油引擎燃燒所生成之柴油顆粒物已被WHO證實為一級(1A)致癌物質,因此如何改善船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為目前國際間各港面臨之挑戰。


國內15座港口/碼頭各空氣污染排放量總計,港區空氣污染排放主要以NOx和SOx為主,分別約3萬公噸/年,及1.8萬公噸/年。

*圖1:港區空氣污染排放情形

管制現況

  1. (1)船舶減速:根據國際間研究,船舶航行速度12節為最具效益之航度,不僅可降低油耗,亦可改善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2. (2)低硫燃油:環保署為與國際接軌,全面管制船舶燃油,修訂移動污染源成分管制標準,加入船舶硫含量限值(硫含量:0.5% m/m),於109年7月1日施行。
  3. (3)岸電設備:船舶於停泊期間須透過輔助引擎產生電力供應船上民生或裝卸電力所需,輔助引擎運作排放之空氣污染將直接衝擊港口從業人員和鄰近居民,若關閉輔助使用岸上電力設備,約可降低95%以上之輔助引擎排放,大幅降低船舶於停泊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

未來方向與目標

目前港區污染管制仍以鼓勵為主,未來規劃透過劃設港區為空氣品質維護區,訂定相關管制措施,如特定船舶停泊期間需使用岸電及停泊期間需使用超低硫(0.1% m/m)海運燃油等,若船舶無法配合執行管制措施,即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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